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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100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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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县(市)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和农村倾斜,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中心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积极探索社区卫生家庭式服务,建立以三级综合医院为龙头,专科医院、护理院和康复医院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区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档案,每年组织老年人做常规检查。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加强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和精神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老年常见病的早期发现率达到40%、治疗率达到50%。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在社区建立宣传阵地,加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宣传。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社区要设置专人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提供咨询服务,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50%、干预率达到70%。每年为社区老年人家庭成员举办2次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

  

  (三)社会养老服务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有规范名称、有信息平台、有服务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队伍、有工作职责的“六有”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提供安全保障、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交付,低于1000户的按照300平方米交付,其中一楼面积要占总面积的50%以上。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在城市,全面建立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农村,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市50%以上的敬老院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2.建立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为老服务网络,以社区为依托,整合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社区卫生中心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建立全覆盖的为老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服务信息网络,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3.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加大社会筹集和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养老机构床位供应量,切实提高床位使用率和服务水平,满足“三无”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认真落实有关养老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全市养老机构布局规划,市、县(市)区要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全市养老机构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60%以上。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护理康复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十二五”期间要新建一所以长期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为主要功能的专业性大型养老护理院,全市养老护理床位数占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中护理床位占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5.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注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所有养老服务机构都必须具备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证,并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管理部门每年要到养老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最大程度避免发生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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