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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设“乌鲁木齐国际纺织品服装商贸中心”。按照自治区纺织工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两城七园一中心”战略布局,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集服装加工、进出口交易、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和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纺织品服装商贸中心。 (四)扩大服装产品向西出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建立服装出口合作机制,制定我区服装出口战略布局。发挥喀什、霍尔果斯经济特区地域优势,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着力发展面向中亚、西亚和俄罗斯市场服装出口贸易。 (五)举办“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共同主办高层次的“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作为亚欧博览会的补充和延续。通过市场化运作,以会展形式拉动服装产业发展,搭建拓展中亚、西亚、俄罗斯服装市场的综合性经贸平台。 (六)建立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融资征信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依靠行业协会创建行业信息平台及服务平台,发展中介机构,大力推进产业升级。 四、政策措施 (一)鼓励服装企业投资发展 1、鼓励服装企业加大投资。对在我区新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服装生产项目或工商注册在我区的国内服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自治区财政按其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2、政府采购要积极支持我区服装企业的发展,在政府采购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自治区相关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本地产服装。对于在新疆注册的服装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即具竞标资格,在技术、质量、服务和价格等同等条件下,不得歧视疆内服装企业的产品。 3、服装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相应的各项扶持政策。本意见中提及的服装企业包括服装生产、加工、设计、品牌运营、贸易等与服装产业相关的企业。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4、自2012年起,自治区增加技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服装产业发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特色轻工等各类专项资金对服装企业予以倾斜。 5、给予服装企业奖励支持。对服装企业纳税金额前十名和纳税金额增速列前十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以及相关奖项的企业及有重大贡献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 6、支持行业协会和国内外机构建设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于在我区建立服装产业相关的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品牌培育和孵化、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费用补贴;支持服装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7、支持企业市场拓展。支持和组织区内服装企业参加境外和国内展会,为服装企业开拓中亚和俄罗斯市场等参展活动提供费用补助,对在该地区投资办厂或建设营销网点给予补贴。 8、对出疆服装产品进行运输补贴。在争取国家政策出台前,对出疆的各类服装制品使用公路运输的,享受自治区公铁分流财政运费补贴。 (三)加强金融税收支持 9、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列入“十二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中的生产少数民族服装的企业和在民族贸易县内销售少数民族服装的民族贸易企业(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 10、建立产业融资平台。建立服装产业发展政府引导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服装产业;支持和鼓励服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服装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奖励;支持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服装品牌企业(包括应收帐款所有权在内)的担保抵押物范围,切实解决服装企业贷款难问题。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服装骨干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完善服务机制,创新符合服装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服装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外汇贷款和贸易融资,积极支持外向型服装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