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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5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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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享受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收优惠。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服装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鼓励服装企业兼并重组。服装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5、进口关税优惠。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服装企业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四)促进就业和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服装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高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劳动者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17、支持企业招用少数民族职工。取得贷款的服装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18、妇女创办或从事服装产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19、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自治区各类职业院校和办学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服装企业和服装产业园区企业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20、支持企业技能培训。鼓励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

  

  21、加快专业人才培养。鼓励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开设服装专业学历教育,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对于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服装专业学生,在发放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方面给予倾斜,同时鼓励和支持服装企业在大中专院校设立奖、助学金;通过举办培训班、研修班等,加大服装设计、营销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服装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并向特殊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倾斜。

  

  22、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鼓励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师在疆开办工作室,对于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师在疆开办服装设计公司或工作室,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服装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服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装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服装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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