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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0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7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5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8%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2%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以上。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以上;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一)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流域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和跨区县(自治县)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利局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切实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强化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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