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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2]625号
【颁布时间】 2012-07-10
【实施时间】 201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12〕625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水务建筑市场良好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制

  

  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解决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等问题;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资格、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合理界定水务行政执法机构与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分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务行政执法体制。

  

  三、健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强执法机构之间、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执法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通过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协同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发挥不同执法资源和监督力量的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共同维护好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秩序。

  

  (一)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权限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水务安质监中心站)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由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市水务安质监中心站对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充分发挥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或者违法事项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加强与建设、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开展协同执法或者联合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要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现、预防和监督水务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氛围。

  

  (三)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 8号)的要求,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充分运用全市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案件研讨、执法情况通报会,以及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等多种工作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报,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全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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