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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接上页]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投资主管、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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