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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由政务中心统一组织投资主管、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审核,并将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交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审计和财政部门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受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各部门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除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以外,应从中介机构库中抽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融资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拨款手续;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并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财政部门或融资平台在安排拨付建设资金时予以扣还。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三)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政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文件核拨前期工作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