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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 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二)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三)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四)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五)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依照部门工作职权拟定承办单位,由市长(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请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