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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一年,不得长于两年。 第四十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采用下列方式: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者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法、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四十二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 和评估经费;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方式组织开展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撰写综合评估报告,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效率和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的建议等; (六)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十三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三节 决策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审计、财政等专门监督部门应当通过跟踪调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六条 政府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议。经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调整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政府审议决定后,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四十七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