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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区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通过互联网、报刊发布等形式,广泛征询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将讨论方案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根据决策事项,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协的意见;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应当按程序上报批准或提请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修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有关规定承办。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集中受理和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报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八条  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定期组织新闻发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应及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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