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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印章,须按程序报市长、副市长或者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用印。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者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六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地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八条 凡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按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再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九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等事项,由市长签发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须请相关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者有分歧意见的,应报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者市长授权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者核报市长签发。 第七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市政府部门、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七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先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