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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按照上级要求,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订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制订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精神,所有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