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条 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第五条 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企业可以提请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二)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包括裂解装置、连续重整装置、芳烃抽提装置、px装置等;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五)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使用企业提请资格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三)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四)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五)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六)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的新办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要求,且能够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所列资料的,可申请资格备案。 第九条 使用单位申报的备案资料被税务机关受理,即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一) 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二) 产品类型; (三) 原材料类型; (四) 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五)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六) 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底将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和注销)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由地市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省国家税务局次月底前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第十二条 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由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每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2)、《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3)和《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附件4)。申请退税的使用企业,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附件5)。 第十四条 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