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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1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2]4号),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经州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知识产权执法与加强舆论宣传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强化各县市、各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方面的责任和落实力,进一步增强我州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信誉和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以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为重点商品,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点、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治理力度。

  1.加大侵犯专利权治理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查找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州科技局牵头,州工商局、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配合)

  2.加大侵犯商标权治理力度。依法查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命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冒充注册商标等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州工商局牵头,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州科技局、州质监局、州经信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3.加大侵犯著作权治理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软件及包装装潢等印刷企业和销售点的监管,深挖线索,依法处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责任单位: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经信委、州科技局配合)

  (二)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治理力度。

  1.加大侵犯地理产品标志权利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质监局牵头,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质监局配合)

  2.加强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犯假冒行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责任单位:州农业局牵头,州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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