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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3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确保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山东省开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21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推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工作

  

  (一)落实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政策。贯彻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提出钢铁行业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我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二)加大省级财政淘汰压缩钢铁落后产能奖补力度。根据我省制定的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兑现奖补政策。根据企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2012年至2015年省级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拆除淘汰落后设备、职工分流安置、转岗技能培训、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相关支出。

  

  (三)建立完善市级财政配套支持政策。各市政府要统筹财力,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确保完成地方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强化钢铁企业的内部管理措施。各钢铁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淘汰压缩落后产能,推进工艺技术装备的大型化和现代化。切实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能源效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延伸产业链条,拓展产业功能,突出先进产品在技术、质量和使用功能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一)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钢铁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考核办法。加大企业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检查甄别力度,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增加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企业运营成本,加快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企业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入按规定统筹用于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钢铁企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创新机制。参照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省违规产能处理和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基础上,结合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建设,支持省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从省内其他钢铁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产能指标,作为承担压缩产能的替代,通过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扶优限劣,保大压小,建立淘汰压缩落后工作的新机制。

  

  (三)强化项目监管。要严格执行新上钢铁项目一律报国家核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未经国家批准严禁新建钢铁项目,严禁越权审批,坚决制止以淘汰落后产能等名义擅自建设钢铁项目。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钢铁项目建设监管责任,认真研究加强项目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坚决制止违规建设项目。

  

  (四)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因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的企业或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无证钢材进入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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