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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1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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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改革开放

  

  (一)深化改革。

  

  1. 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

  

  2. 加快要素市场建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金融服务等领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资委、金融办分别负责。)

  

  3. 积极探索落实主体功能区政策和利益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自治区级财政平衡职责,对老区予以倾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4.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境保护收费改革,建立开采前的生态环境评估、开采过程中的即时修复、开采后的矿区生态恢复制度。健全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分别负责。)

  

  5. 全面推进水权体制改革,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和节约用水机制。(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区域合作。加强老区内部的协作,形成稳定长效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加快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进产业分工一体化进程。加强区域内地方特色产业与原产地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统筹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时序衔接,加强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劳务培训和人才市场,实现劳务信息资源共享,扩大有组织劳动力输出转移规模。大力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建设,加强区域内相关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灵武市政府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三)对内对外开放。加强老区与周边中心城市、东中部地区的协调互动,实施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加强与关中-天水、呼包银、兰西格经济区的融合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主动对接。着力加强与东部、中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经贸联系,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参与老区企业的改组改制,共建产业园区,投资发展优势产业项目。支持老区加快改善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投资。支持内陆物流中心建设,加强与中东、中亚、欧洲等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灵武市政府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招商局、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九、保障措施

  

  (一)支持政策。

  

  1. 财税金融政策。争取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老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老区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在科学规划、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税费优惠。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林业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国税局分别负责。)

  

  2. 投资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财政性投资优先向老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争取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争取中央提高公路建设资金对国省干线公路改造的补助标准。支持老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争取中央加大地质勘查资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老区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布局和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3. 支持中南部地区生态搬迁。(自治区移民局负责。)

  

  4. 国土资源政策。争取国家实施差别化的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适度向老区倾斜。在严格保护林地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沙地等未利用土地。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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