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法制办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二)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至八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三)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门评估的,市政府根据决策的具体事项指定的机构是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即时评估,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即时评估报告应在报送决策事项时一并报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对即时评估报告的审查分为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内容审查。形式要件审查即对即时评估报告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基本要件的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则是对即时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判的审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时,应一同审查起草单位附送的即时评估报告。对应附而未附即时评估报告的,可直接责成起草单位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将拟决策事项文稿退回起草单位。 对即时评估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难以作为该事项风险评估依据的,可报请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责成起草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将拟决策事项文稿及即时评估报告退回起草单位。 对即时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在报经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再报分管市长审定;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需要组织专门评估的,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具体建议并阐明理由,报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再报市长审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市长可在决策的任何环节决定启动专门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即时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在决策事项草案形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在本单位内指定评估机构对拟决事项进行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原则上应由拟决事项的起草机构(人)以外的本单位第三方机构组建,但可以吸纳起草机构(人)参与评估。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必要时,根据拟决事项的基本情况,还可从社会上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确定后,应自组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拟决事项的即时评估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的内容包括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及评估负责人、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时限以及评估报告形成的方法等。 (三)实施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应当先行对拟决事项草案仔细研究,找出稳定风险点,再针对风险点,通过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素材,采取科学的论证方法逐一分析研判,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四)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综合评估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表决,多数人的意见为评估结论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如表决后无法形成结论性意见的,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将不同评估意见分岐焦点以及各自理由进行梳理后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有倾向性意见的,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按该意见出具评估报告;分管领导无法作出决断的,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由主要领导决定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并依该意见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结论性意见形成后的2个工作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运用评估结论。起草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对拟决事项作出是否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决定。决定提交的,应将拟决事项草案连同即时评估报告按程序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根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风险等级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和风险防范工作;决定不提交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提交决策的理由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专门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程序。专门评估需经市长同意或市长决定后方可进行。专门评估程序自市长同意或市长决定之日起启动。 (二)确定主体。专门评估的实施主体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评估任务或市长特别指定评估实施主体的,被指定的主体为专门评估实施主体。专门评估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为评估工作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