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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工作人员在实施评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对评估实施主体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规模、特大群体性事件是指(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4)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特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二十七条 以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