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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规[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组建专班。专门评估实施主体应在评估程序启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工作专班。

  专班工作人员以专门评估实施主体的工作人员为主,可以根据拟决事项的具体情况聘请综治、维稳、信访、法制等部门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决事项所涉及的群众代表参加。

  (四)制定方案。评估工作专班自组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等内容。

  (五)实施评估。评估工作专班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先从掌握拟决事项的基本情况开始,在收集各方意见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基础上,找出社会稳定风险点,再针对风险点,制定相应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工作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工作通过采取以上方法,参考相同或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六)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专班应当在综合评估意见形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性意见原则上由评估工作专班对综合评估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表决无法形成结论性意见的,由评估工作专班负责人确定结论性意见,但应就表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正式评估报告按照拟决事项的审议程序提请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

  (二)评估工作人员组成;

  (三)评估方法;

  (四)评估过程;

  (五)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七)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八)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根据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八条  决策主体应根据报告确定的风险等级,分别作出如下决策:

  (一)存在高风险的,区别情况分别作出不实施、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决策;

  (二)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应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决策实施跟踪


  第二十一条  决策主体应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

  (一)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应暂停实施;

  (二)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说明工作,采取妥善处理合理诉求、帮扶困难群众、依法处理不法分子等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维稳部门报告事项实施中的稳定情况,并按照预案做好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应及时予以化解,当重大不稳定因素无法或暂时无法化解时应紧急请示市政府同意暂停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对评估实施主体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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