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目标 小型微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头、社会就业的主体,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要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的总体要求,抓住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攻坚破难,开拓进取,在未来5年实现以下奋斗目标: 1.加快实现由粗放发展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转变。工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门类的小型微型企业,都要发挥自己的技术、品牌、特色优势,突出新、特、优、专、精,在提高增长质量和水平上取得新突破。到2016年,全省小型微型企业要有1000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万家厂店成为特色企业;3000家企业实现“一企一技术”,科技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万家,5万家企业实现管理水平提升。 2.推进全民创业兴业,形成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局面。到2016年,全省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00万家,容纳就业1000万人,其中,新增商业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小型微型企业7万家。从现有企业中培植100家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1000家小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1万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10万家个体工商户通过公司制改造进入小型微型企业行列。 3.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小型微型企业配套能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镇与工业园区、高新区建设四位一体同步推进,打造100个由大企业引领、产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200亿元的高等级产业集群。发挥大企业、主导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专为制造业大企业、外资企业和工业集成产品配套零部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群;发挥生活服务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快速崛起,尽快形成大小企业互为依托、交相呼应、三次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协调配套发展的新格局。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到3.97亿元,比上年增长21.4%,今后应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5.研究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和捐赠等,基金管理模式、运作机制和向基金捐赠资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参照国家办法,基金投向重点支持各类处于初创期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6.增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三、为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减负 7.积极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结构性减税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3年年底;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至2015年年底。省国税局、地税局对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指导,搞好服务,确保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