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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同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切实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执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加快企事业、机关单位服务社会化。切实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平台,推进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加强执业活动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六)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深入实施“一个重大项目、一个推进方案、一位市领导联系协调、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落实”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有序推进。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月公示、季点评、年考核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及动态跟踪督查,确保早落地、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对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单独考核和表彰;对前期推进快、开工条件好的重大工业项目,市统筹工业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切块指标重点向重大项目数量多、质量好、前期准备充分的地区倾斜。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七)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技改专项。由市财政安排1.3亿元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产业链技改”专项、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低产田改造”专项等重点技改专项补助。对列入市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市“产业链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对列入市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列入市“低产田改造”专项的,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比上年环比增长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业促进投资。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2012年起,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5%专项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鼓励扩大科技创业投资。实施“智团创业”计划,鼓励国内大学生自主创业,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支持企业技术人才、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实业,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奖励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培育和扶持起点高、适应性强和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创业示范企业。实施“天使投资”培育计划,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设立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1亿元,分五年投入,首期启动资金2000万元,鼓励引导更多有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天使投资,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具体培育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挥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