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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2]71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会商会审制度和分级协调机制,大力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并联审批、综合验收、多证联办等制度,积极探索行业联合审批,总结完善和推广“模拟审批”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探索项目审批全程代办代理制,以更好地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实施项目招投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措施,推进项目招标模拟审核备案和预招标制度。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性程序和环节,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严格控制新设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

  (十一)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逐宗跟踪核查机制,加大对企业批而未用土地和各地批而未供土地的依法处置和清理力度,切实加快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全市工业闲置用地清理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市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土地进行核查,实施每季统计并通报。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力度,建立建设用地投入产出考核评价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保障能力。在闲置土地处置时,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对受让方在办理过户转让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后给予优惠。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十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订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坚持以规模化、高端化、集聚化、国际化为方向,以重大项目带动、风险项目引导、战略产业集聚、新兴群体培育为重点,大力发展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四大战略产业,积极培育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成为宁波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

  (十三)着力构建完善优势产业链。科学统筹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坚持以“4+4+4”产业为主攻方向,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块状特色经济为依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业基地建设,加速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启动实施“龙头企业创一流工程”,采取“一厂一策”,加大个性化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促进产业链整体升级。市本级财政2012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万元产业链培育资金,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技改,以及重点关键配套企业提高同步研发和产品配套能力等。积极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配套本地化,对经认定的市产业链龙头企业采购本地企业配套产品的,按其实际采购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比例,经批准后可减征水利建设基金。

  (十四)积极培育高成长企业。扎实推进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专项行动,从2012年起,设立市高成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五年内每年动态择优选择一批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扩大产业规模。对培育期间正常成长的企业,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比上年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全额给予奖励,提前培育成功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此政策3年。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项目补助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高成长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积极推进“一核多点”特色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发展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设计主导型制造企业,推动设计与制造对接,加快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进程,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市本级财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安排1300万元,此后两年内年递增不少于30%,重点用于推进基地建设、设计制造项目对接、培育引进企业、举办工业设计大赛、人才培训交流、产业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类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研发投入,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对工业设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视同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推进宁波工业设计网上市场建设,对经网上市场对接交易和备案认定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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