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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牵头、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验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达标排放监测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环境监管、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保护、农村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园区及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加强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和社区警务室配备。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和拨付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市县用于开展整治行动的配套资金,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的项目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土地环境整治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涉及公路、水路相关设施的改造完善工作和乡村道路硬化。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沟渠、河道、堤坝、湖泊环境整治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农药、化肥、农膜使用管理,控制畜牧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和种植业面源污染。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抓好城乡市场商贸物流、农家店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立和村级卫生室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组织乡村道路、村庄点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和湿地整治保护工作。 自治区移民局:负责协调解决移民村庄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项目,促进生态移民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自治区工会、团委、妇联:负责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性环境整治活动等。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会同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督促检查、情况通报、考核验收等工作。 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的城市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文明城市和单位创建、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等同安排、同部署,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 (二)整合资金,全力推进。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重点项目支出和工作奖励。各级财政要将实施综合整治行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投入和日常工作经费支出。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安排要与各市县上报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衔接,科学整合沿黄城市带建设、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塞上农民新居”、农村危房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农村“一事一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民体育健身广场、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创新思路,完善机制。综合整治“三分靠整、七分靠管”,必须坚持一手抓环境整治,一手抓环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思路,制定综合整治管理措施和验收标准,细化责任目标,建立完善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推动综合整治规范化、常态化和法治化。 (四)强化监督,科学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机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行动见效。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组织观摩评比,进行排名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好、认真履行职责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综合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进展效果、经验做法、先进典型等,营造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对广大城乡居民的教育引导,转变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整治行动,美化净化家园,创造美好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