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6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2)坚持医疗保险周转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实行按月预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为80%、90%,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提高到6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藏、蒙)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90%以上。(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中晚期肝硬化等21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范围。(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以州(地、市)级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400元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建立重特大疾病患者“三道保障线”,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即省级和三级医院70%,州县级和二级医院80%。按常规报销后,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属民政救助对象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报销,力争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比例降到10%以下;属于非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按民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全面推进城乡医保“五统一”,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乡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结余率分别控制在10%以内,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居民医保基金利用两年时间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通过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医疗行为,方便参保群众。在格尔木市和互助县先行试点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全省全面推开实施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