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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保监局、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全面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率分别达到90%和80%。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要积极探索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进一步健全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切实做好药物配送工作,简化配送流程,提高配送效率。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我省基本药物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省民族医药发展和高原病、地方病等疾病需要及群众用药习惯,及时调整增补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藏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做好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相关工作,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省财政要落实好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及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专项资金等纳入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总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人员按规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100%的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