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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是指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报备事项是指告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并接受其指导的事项。 第二章 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其中经理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其中由国有股东代表出任董事长的,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四)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一名国有股东代表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 首席报告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重大融资行为,指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进行融资的行为; (四)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投资行为; (五)企业处置土地、房屋、主要生产设备、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与企业经营范围无关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为他人(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之间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借出资金年度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的5%; (八)国有产(股)权变动; (九)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 (十)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十一)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 (十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三)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十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