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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在接获根据第(1)款发出的拥有权变更的通知后,处长须安排将该项变更的详情免费注于就有关船只发出的牌照上。 (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6条将牌照号码及其他详情髹于船只上 附注: 尚未实施 (1) 已领牌住家船只的持牌人须在就该船只发出的牌照有效时的所有时间内确保─ (a) 该船只髹上该牌照指明的牌照号码及处长指明的该牌照的其他详情;及 (b) 根据(a)段在该船只髹上牌照号码及其他详情,是以处长指明的方式进行及保存的。(2) 任何持牌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损坏、涂掉或污损按照第(1)款髹在已领牌住家船只上的牌照号码或任何详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7条牌照仅在某些情况下可予转让 附注: 尚未实施 (1) 除非按本条规定,否则牌照不得转让。 (2) 如已领牌住家船只的持牌人在就该船只发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去世,而其尚存的配偶、父或母、配偶的父或母、或年满16岁的长子或长女,在根据已废除规例首次就该船只发出牌照时是在该船只上居住的,则可循上述的先后次序,向处长申请将该牌照转让给他,直至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3) 凡在某已领牌住家船只上居住的人包括多于一个家庭的成员,而该船只的持牌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该船只发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停止在该船只上居住,则任何不是持牌人亦非持牌人家庭成员的人如在根据已废除规例首次就该船只发出牌照时是在该船只上居住的,并获继续在该船只上居住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家庭就此提名,可向处长申请将该牌照转让给他,直至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4)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处长可就根据第(2)或(3)款提出的牌照转让申请作出以下决定─ (a) 将该牌照转让给申请人,直至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为止;或 (b) 拒绝将该牌照转让。(5) 如有根据第(2)或(3)款提出的牌照转让申请,而该牌照的有效期在处长就该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届满,则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处长就该申请作出决定为止,或直至该申请被撤回为止,或直至该牌照根据第8条被取消为止,以上三种情形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6) 如有根据第(2)或(3)款提出的牌照转让申请,而该牌照的有效期在处长就该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届满,则处长可就该申请作出以下决定─ (a) 按照第(7)款向申请人发出牌照,而在此情况下处长须当作已按照第(4)(a)款所订定的方式就该申请作出决定;或 (b) 拒绝发出该牌照,而在此情况下处长须当作已按照第(4)(b)款所订定的方式就该申请作出决定。(7) 根据第(6)(a)款发出的牌照─ (a) 须符合处长决定的格式; (b) 须受处长根据第3(5)条指明的条件所规限;及 (c) 须在本规例条文的规限下在其有效期内有效,而该有效期的为期须相等于被申请转让的牌照的有效期在转让申请提出时尚未届满的部分期间。(8) 如在第(2)或(3)款描述的情况下,没有人可根据有关的一款的规定申请将有关牌照转让,该牌照即告失效,而处长可规定任何管有该牌照的人将该牌照交回。 第548A章 第8条将牌照取消的酌情决定权 附注: 尚未实施 在不损害第12条的原则下,处长可在牌照有效时的任何时间,在该牌照指明的任何条件或本规例的任何条文遭违反的情况下,取消该牌照。 第548A章 第9条船上须存放牌照并将其出示以供查阅 附注: 尚未实施 (1) 就某住家船只发出的牌照在其有效的所有时间内,须存放于该船只上,并须应要求而由持牌人或通常在该船只上居住的人向获授权人员出示。 (2)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在获授权人员要求出示牌照时没有出示牌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10条如正本有损毁等情况时发出牌照复本 附注: 尚未实施 凡在当其时有效的牌照遭损毁、污损或遗失,而处长信纳该牌照确已损毁、污损或遗失,则处长可免费发出牌照复本,复本与该牌照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并须就本规例各条文而言视为犹如该牌照正本一样。 第548A章 第11条欺诈地窜改或使用牌照的罚则 附注: 尚未实施 任何人欺诈地窜改或使用牌照,或允许他人欺诈地窜改或使用牌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 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12条违反牌照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