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0) 任何人妨碍处长行使第(4)或(5)款所授予的任何权力,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17条发还被扣留的船只等 附注: 尚未实施 (1) 要求发还属根据第16(6)条送达的通知书的标的之船只或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的申索,可在符合下述规定的情况下向处长提交─ (a) 要求发还该船只的申索须由该船只的船东或持牌人提交,要求发还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的申索则须由该财产的拥有人或以其他方式对该财产享有管有权的人提交;及 (b) 该申索须在有关通知书指明的期间内及在有关通知书指明的地方提交。(2) 如有人向处长提交申索,要求发还属根据第16(6)条送达的通知书的标的之船只或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而处长信纳该申索是按照列于第(1)款的规定提交,以及有关通知书根据第16(8)(g)条就该船只或财产(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明的行动已完成,则处长须将该船只或财产(视属何情况而定)发还申索人。 第548A章 第18条出售被扣留的船只等 附注: 尚未实施 (1) 处长如没有依据第17(2)条发还属根据第16(6)条送达的通知书的标的之船只,可以公开拍卖或以处长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出售该船只。 (2) 如根据第(1)款出售船只,所得收益在扣除扣押、移走、扣留及出售该船只所招致的开支及在与扣押、移走、扣留及出售该船只有关连的情况下所招致的开支后,在该船只的船东在出售日期后一年内对该笔经如此扣减的收益提出申索的情况下,须支付给该船东,但如该船东没有在该期间内提出申索,则须予以没收并归予政府。 (3) 处长无法根据第(1)款出售的船只,可予以毁掉或以处长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4) 如处长没有依据第17(2)条发还属根据第16(6)条送达的通知书的标的之船只上的任何财产,该财产须成为政府财产而不受任何人的权利所影响,且可以处长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 第548A章 第19条上诉 附注: 尚未实施 (1) 任何人如因处长作出以下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于接获该项决定的通知之日后14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a) 根据第3(5)条在牌照内指明任何条件; (b) 根据第3(6)条对牌照指明的条件作出任何修订或增补; (c) 根据第4(3)(b)条拒绝将牌照续期; (d) 根据第7(4)(b)条拒绝将牌照转让; (e) 根据第8条取消牌照; (f) 根据第13条拒绝允许将船只替换; (g) 根据第16(9)条指明为获发还船只或船只上的任何财产而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 (h) 根据第17(2)条拒绝发还船只或船只上的任何财产。(2) 如有人根据第(1)款提出上诉,反对该款(a)、(b)、(c)、(d)、(e)或(f)段提述的决定,该项决定须自递交上诉通知之日起暂缓生效,直至上诉获得解决、被撤回或被放弃为止;但如处长认为该项决定若暂缓生效会违反公众利益,并已在有关该项决定的通知书声明如此,则该项决定无须暂缓生效。 (3) 如有人根据第(1)款提出上诉,反对该款(g)段提述的决定,则针对该人而言─ (a) 根据第16(6)条就有关船只送达的通知书所指明的、可向处长提交申索要求发还该船只或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的期间,须在上诉获得解决、被撤回或被放弃后方开始计算;及 (b) 除此之外,有关通知书须在上诉结果的规限下具有效力。(4) 如有人根据第(1)款提出上诉,反对该款(h)段提述的决定,该项决定须自递交上诉通知之日起暂缓生效,直至上诉获得解决、被撤回或被放弃为止。 第548A章 第20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尚未实施 处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两个或其中一个附表。 第548A章 附表1禁区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及20条] 所有香港水域(铜锣湾避风塘及长洲避风塘除外)。 第548A章 附表2订明范围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及20条] 铜锣湾避风塘 长洲避风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