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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48A章 商船(本地船只)(住家船只)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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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尚未实施
  
  已领牌住家船只的持牌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就该船只所发出并在当其时有效的牌照所指明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13条替换不安全的船只
  
  附注:
  
  尚未实施
  
  (1) 处长如信纳下列各项,可允许已领牌住家船只的持牌人以另一船只替换该船只─
  
  (a) 将被替换的船只是不安全的,并会根据第(3)款交给处长予以毁掉或处置;
  
  (b) 作替换用的船只是安全的;
  
  (c) 作替换用的船只的尺寸并不大于将被替换的船只的尺寸;及
  
  (d) 持牌人和通常在将被替换的船只上居住的人提供服务予附近其他船只。(2) 处长可要求作替换用的船只由获他授权的人检验(持牌人无需缴费),以确保该船只符合第(1)款(b)及(c)段的规定。
  
  (3) 凡处长根据本条允许将船只替换,持牌人须将该船只交给处长予以毁掉或处置。
  
  (4) 任何持牌人没有按照第(3)款将船只交给处长,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14条处长可要求提供资料
  
  附注:
  
  尚未实施
  
  (1) 处长可不时要求已领牌住家船只的持牌人,将任何在要求提出时是通常在有关船只上居住的人的姓名、年龄、身分证号码及其与持牌人的关系告知处长。
  
  (2) 任何持牌人如根据第(1)款被要求提供资料而没有提供资料,或提供他明知或理应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15条禁区
  
  附注:
  
  尚未实施
  
  (1)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允许住家船只进入或停留在禁区内。
  
  (2)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48A章 第16条在禁区内的住家船只或在订明范围内的未领牌住家船只
  
  附注:
  
  尚未实施
  
  (1) 处长可藉告示命令将在禁区内的住家船只从该禁区移走,或将在订明范围内的未领牌住家船只从该订明范围移走。
  
  (2) 根据第(1)款发出的告示─
  
  (a) 须致予有关船只的船东或持牌人,或概括地致予所有通常在该船只上居住的人;
  
  (b) 须以在有关船只的桅杆或任何其他显眼部分张贴该告示的方式送达;
  
  (c) 须命令该告示所致予的人,在该告示指明的不少于14天的时间内,将有关船只或安排将有关船只从有关禁区或订明范围(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及
  
  (d) 须扼要描述处长在有关船只没有按该告示所命令移走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规例行使的权力。(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的告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4) 如某船只没有按根据第(1)款发出的告示所命令移走,处长可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a) 扣押该船只;
  
  (b) 将该船只或安排将该船只从有关禁区或订明范围(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
  
  (c) 扣留该船只。(5) 凡某船只已根据第(4)款被扣押和扣留,则不论该船只是否已根据第(4)款移走,处长可移走该船只上的任何人或财产,并可管有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
  
  (6) 在某船只根据第(4)款被扣押和扣留后,不论是否已根据第(4)款移走,处长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处长相信是该船只的船东及持牌人的人,并向每名处长相信是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的拥有人或是以其他方式对该财产享有管有权的人士,送达一份关于扣押和扣留该船只的通知书。
  
  (7) 在下列情况下,根据第(6)款送达的通知书即须当作已妥为送达须予送达的人─
  
  (a) 该通知书已交付给该人;
  
  (b) 该通知书是致予该人并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人最后为处长所知的居住或业务地址(如有的话);或
  
  (c) (若该通知书不能按照(a)或(b)段送达)该通知书已在宪报刊登。(8) 根据第(6)款送达的通知书须─
  
  (a) 述明处长相信是该船只的船东及持牌人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处长知道的话);
  
  (b) 述明每名处长相信是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的拥有人或是以其他方式对该财产享有管有权的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如处长知道的话);
  
  (c) 描述该船只和其被扣押的所在地方;
  
  (d) 描述该船只上的财产;
  
  (e) 提出该船只被扣押和扣留的原因;
  
  (f) 指明该船只在扣留期间被系固、碇泊或系泊的位置;
  
  (g) 指明为获发还该船只或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而需采取的行动(如有的话);及
  
  (h) 指明可在什么期间内(该期间不得少于14天)及可在什么地方向处长提交申索,要求发还该船只或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9) 处长可为施行第(8)(g)款而指明为获发还某船只或该船只上的任何财产而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任何该等行动可包括支付下述开支:处长根据本条就该船只或财产(视属何情况而定)所采取或安排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开支及在与该行动有关连的情况下所招致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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