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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共机构节能七项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根据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七项制度的通知》(洪公节办发[201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推进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确保完成全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责任制度》、《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能源审计制度》、《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监督制度》、《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节能工作奖惩制度》、《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约用电制度》、《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责任制度

  

  2、《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3、《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能源审计制度

  

  4、《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监督制度

  

  5、《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6、《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约用电制度

  

  7、《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制度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我委节能工作责任,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上报的材料、能耗统计数据等负有审核责任。

  三、各单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上报的能耗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附件2: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我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效率,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公共机构节能的考核工作实行上级考核下级的办法,即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对委属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对象为委属各公共机构,即我委下属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参照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计划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能源计量统计、能源审计、节能经费、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

  四、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核涉及的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以上年度能耗指标为基础,本年度水、电、煤、气及车辆用油情况依据供水、供电、供煤、供气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消耗量作为依据核算。

  六、考核采取百分制,成绩评定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不达标(59分以下)四个等级。

  七、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制。

  

  附件3: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能源审计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能源审计制度》,保证我委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准备性,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效率,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委属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委属各单位自觉接受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审计。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应接受并加强能源审计。

  三、能源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类公共机构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的台账资料,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电、水、煤、气、油等各类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公共机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的控制情况。

  3、节能采购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落实情况。

  4、合理使用能源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5、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超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6、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以及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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