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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78AB章 商船(海员)(费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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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海管处办理
  
  535
  
  (b)海管处以外的地方办理
  
  535,而按每件工作计算每小时另加$535(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6.在本部下的杂项服务─
  
  (a)发出海上服务资历文件或声明书的核证副本或摘录─
  
  以90字为单位的每单位字数计算(不足一单位字数亦作一单位字数计)
  
  285
  
  (b)由海管处提供文件的影印本(或类似的副本),以每页计算
  
  15,但最低收费额为$220,包括翻查费用。
  
  (c)于海管处检查船舶的已过期的正式航海日志或船员协议─
  
  每套
  
  200
  
  (d)应申请人的请求翻查海管处的纪录
  
  200
  
  (e)由海管处人员代申请人在任何法庭或于任何研讯中出示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或船员协议─
  
  每套
  
  535
  
  备注∶(1)此费用只供一名人员出席一日的研讯,并且只适用于出示一份(或一套)文件。如须出示多于一份(或多于一套)文件,每份(或每套)出示的文件每日的费用为$535(参看(g)分项的备注)此费用是根据本规例第11条就该名人员出席而须予缴付的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
  
  (2)要求此项服务的人须提供交通设施。
  
  备注∶如所需服务是为官方目的,香港政府部门或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的领事或其他代表均无须缴付(a)至(e)分项所订的费用。但如需作长时间翻查,则须缴付监督酌情厘定的适当收费率。 (1998年第23号第2条;1999年第64号第3条)
  
  (f)在HK Dis.1表格中记入航程或作出其他官方批注
  
  61
  
  (g)保管一艘船舶的船员协议,并于协议上作出必要的批注
  
  285
  
  备注∶就(c)、(e)及(g)分项而言,某船舶某航程的船员协议及正式航海日志,或如协议是为时12个月的连续协议,均视作一套。
  
  (h)证明船员离弃船舶(每名船员)
  
  285
  
  (i)提供必要文件及意见以便船员协议可在香港境外地方订立
  
  285
  
  (j)发出通行证予使用海管处服务但不是政府人员的使用者
  
  110
  
  7.凡海事处的人员需要在办公时间以外在海管处或任何其他地方执行本部所提述的任何服务,则除须缴付就该项服务订明的费用外,亦须缴付以下费用─
  
  (a)周日由上午7时至9时或下午5时至7时(每名人员每小时)
  
  1115
  
  (b)周日上午7时前或下午7时后(每名人员每小时)
  
  2215
  
  (c)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每名人员每小时)
  
  3270
  
  备注∶服务所需时间少于一小时的,收费按收费表所定作一小时计算。如服务时间超过一小时但小时数并非整数,收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a)如超过整数小时数的时间为30分钟或30分钟以下,所收费用为一小时的适当费用的一半;
  
  (b)如超过的时间多于30分钟,所收费用为一小时的适当费用。
  
  8.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费用─
  
  (a)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155
  
  (b)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副本,但如监督信纳该证书正本的遗失并非因证书持有人的错失所导致,则无须缴付费用
  
  155
  
  (c)根据《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5(1)条的但书发出替代证书
  
  155
  
  9.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费用─
  
  (a)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155
  
  (b)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副本,但如监督信纳该证书正本的遗失并非因证书持有人的错失所导致,则无须缴付费用
  
  155
  
  (c)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5(1)条的但书发出替代证书
  
  155
  
  10.雇用登记簿的费用─
  
  (a)根据《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4条发出雇用登记簿
  
  105
  
  (b)根据《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12(1)条发出雇用登记簿
  
  105
  
  (c)根据《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14条续发雇用登记簿
  
  105
  
  (d)因先前发出的雇用登记簿已遗失、遭损毁或遭污损而需将全部海上服务资历纪录抄录于另一雇用登记簿中
  
  10
  
  (e)在雇用登记簿中记入航程或作出其他官方批注
  
  10
  
  备注∶此费用无须就作出以下任何批注而缴付─
  
  (a)批注是关乎某特定航程,并且是为该航程而在受雇时作出,或在该航程中被解职时作出,或批注是在较后日期作出的(但须向总监出示正式解职证明书);
  
  (b)批注是总监所规定的;
  
  (c)批注是关乎更改登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最近亲的姓名、关系及地址;或
  
  (d)批注构成对原来的记项作出更改,而且批注是由以下人士作出的─
  
  (i)总监;或
  
  (ii)获总监授权作出该项批注的公职人员。
  
  11.海管处所提供的雇用服务的费用─
  
  (a)进行募集的费用
  
  685
  
  (b)发出豁免证明书予非注册海员的费用
  
  275
  
  (c)发出准许使用紧急雇用程序的许可证的费用
  
  915
  
  (d)发出准许使用重新雇用程序的许可证的费用
  
  70
  
  (e)发出准许备存公司候船名册的许可证的费用
  
  4620
  
  (f)修订公司候船名册的详情的费用
  
  275
  
  (g)雇用经海管处的程序提供的海员(每雇用海员一名)
  
  100
  
  (h)紧急雇用(每雇用海员一名)
  
  100
  
  12.根据《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提供守则的中文译本的费用
  
  95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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