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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二)规范突发事件的发布与传播,协调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及敏感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及时、客观公布事件进展、应急举措、防范措施,把握事件主动权和主导权。

  (三)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制度研究,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

  (四)继续完善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公开方式,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便民服务功能。要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充实公开内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四、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办事和公益资金公开制度

  (一)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电信、计生以及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办事公开,并将其纳入“网上便民服务大厅”,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二)进一步推进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情况公开。探索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方式。

  (三)不断完善慈善、福彩和红十字会募集资金网络信息监管系统,推进募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网上公开。

  (四)总结推广办事公开标准化经验,编制和公布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规范办事依据、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行业办事公开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二)凡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具备条件的要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并做到授权充分、运行规范、服务到位,切实发挥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作用。要充分发挥和完善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网上政务大厅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通、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市、区(市)、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办事服务实体网络体系。

  (四)进一步丰富公开渠道和形式,发挥青岛政务网、市档案馆、政府公报、青岛日报、青岛数字电视、行政服务大厅的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宣传册、网络、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全方位的公开。

  (五)印制《青岛市投资指南》,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涉企检查、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办事服务等汇编成册,细化审批、处罚、收费等流程和标准,细化各类办事服务程序和标准,细化各类办事载体设置和地址等,向企业全面告知。

  六、深入推进网上便民服务

  (一)全面梳理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正在办理的办事服务事项,形成全市统一、实时更新的办事服务目录。

  (二)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细化优化办事服务规范和流程,绘制政务服务、为民办事服务流程图。

  (三)构建全市政务服务、办事服务事项数据库,搭建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以与公众关系密切、覆盖面广、办理频率高的事项为重点,逐步实现办事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四)以用户为中心,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构建规范完善、全市统一、方便有效的“网上便民服务大厅”,为公众提供一站式24小时便民服务。

  七、大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抓好莱西市全国政务公开试点单位工作,做好省和国家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抓好镇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城市街道政务公开与社区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推广完善在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方式。

  (三)加强镇(街道)综合服务设施平台建设,依托全市统一的社村管理平台,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综治信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进一步推进完善城镇社区(村)便民代办点,推行农村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方便基层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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