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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创建和文明创建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半年督导、年终考评。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常抓常议机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着力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问题。各省辖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作出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报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和年度消防责任目标落实等情况。 (六)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宗教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会同消防部门,建立完善联管联查机制和信息互通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密度和执法力度,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落实消防安全每日一查、每周例会、每月考评、季度培训、年度责任告知五项制度,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七)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单位基本达标。各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 (八)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要采取上级督办、约谈领导等措施督促整改。对于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所属省辖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紧盯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全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九)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要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点),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