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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78R章 商船(海员)(安全人员和意外及危险事故报告)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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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凡根据本条就任何船舶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的安全代表,则该船舶的雇主须就该船舶委出一个安全委员会,成员包括船长(他须担任主席)、安全主任及每名安全代表。
  
  (5)根据本条就任何船舶委任的每名安全主任、选出的每名安全代表及委出的每个安全委员会,均须由船长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5条安全主任或安全代表的任期终止
  
  (1)根据第4条就任何船舶获委任的安全主任或选出的安全代表,其任期须于下述时间终止─
  
  (a)当其终止受雇在该船上工作时;
  
  (b)就安全主任而言,在雇主终止其委任的日期;
  
  (c)就安全代表而言,在他辞去该职位或有另一名海员获选继任他的职位的日期。(2)根据第4条就任何船舶委出的安全委员会,在该船舶已没有安全代表时,须由船长终止该项委任。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6条安全主任的职责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船舶上的安全主任须─
  
  (a)尽力确保以下规定及政策在船舶上和于上落过程中得以遵守─
  
  (i)守则中的各项条文;及
  
  (ii)该船舶的雇主所采取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政策;(b)尽力提高船员对安全的警觉性;
  
  (c)对以下事情进行调查─
  
  (i)每宗意外事故;
  
  (ii)每宗危险事故;及
  
  (iii)船舶上任何可能会危害职业健康及安全的事情∶
  
  但调查的职责并不包括船舶遇难所引致的意外;(d)为防止再次发生意外及危险事故,以及消除船舶上可能会危害职业健康及安全的事情,向船长提出建议;
  
  (e)对任何船员所提出的关于职业健康及安全的所有投诉,进行调查,除非他有理由相信有关投诉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则属例外;
  
  (f)在船舶上有人可到达的各部分,每3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的检查,如船舶上的工作条件有重大改变,则检查次数须更频密;
  
  (g)对船舶上在以下各方面出现的任何缺失,向船长并经由船长向雇主作出申述和(如适当的话)提出建议─
  
  (i)关乎职业健康及安全的任何法例规定;
  
  (ii)任何有关的海事处公告;
  
  (iii)守则中的任何有关条文;(h)对承造该船舶设备的制造商或该船舶船东所发出的安全指示、规则及指引,尽可能确保 其得以遵守;
  
  (i)在船舶上备存一本纪录簿─
  
  (i)记述在船舶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意外及危险事故的情况及详情(包括事发日期、所涉及的人及所受损伤的性质);及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ii)记载意外及危险事故的证人所作的全部陈述、如何防止将来再发生类似意外或危险事故的建议及根据本部作出的其他所有调查、投诉、检查、申述及建议的详情,包括该等事情的结果;(j)将根据(i)段备存的纪录簿,在船舶上的任何安全代表、安全委员会、船长及监督的要求下,供其查阅;
  
  (k)下令停止他有理由相信可能会引起严重意外事故的船舶上的工程,并立即通知船长或代船长,并由其负责决定有关工程何时方可安全复工;及
  
  (l)按照安全委员会根据第8(2)条所提出的要求,进行有关职业健康或安全的任何调查或检查。(2)当采取紧急行动以保障生命或船舶安全时,本条条文并不规定或授权任何安全主任采取任何行动。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7条安全代表的权力
  
  任何船舶上的安全代表可─
  
  (a)在安全主任的赞同下,参与由安全主任根据第6条在船舶上进行的任何调查或检查,并在通知船长或代船长后,亲自担任类似的调查或检查,不论安全主任是否已进行上述调查或检查;
  
  (b)就影响他所代表的船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的事宜,谘询船长、代船长及安全主任的意见,并向他们提出建议,包括向船长提议暂时中止他相信可能会引起意外事故的工程;
  
  (c)就影响他所代表的船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的事宜,透过船长向雇主作出申述;
  
  (d)透过安全委员会,要求安全主任就任何事宜进行调查;
  
  (e)查阅安全主任根据第6(1)(i)条所备存的纪录簿。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8条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任何船舶的安全委员会须─
  
  (a)尽力确保守则中的条文在船上和于上落船过程中得以遵守;
  
  (b)尽力提高船员对安全的警觉性;
  
  (c)就影响船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的事宜,代表船员向船长及雇主作出申述和提出建议;
  
  (d)不时查阅安全主任根据第6(1)(i)条所备存的纪录簿;
  
  (e)尽可能确保雇主对船舶所采取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政策得以遵守,并在有需要时,提出建议以作改善;
  
  (f)就因意外或危险事故的报告、海事处公告、香港政府或其他团体所发出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的刊物和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的香港成文法则而引起影响该船舶及其船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的事宜,予以考虑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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