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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g)就委员会的议事内容及结论、向船长或雇主作出的申述及收到的答覆,以及因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备存纪录。(2)为执行本条所规定的职责,安全委员会可要求安全主任进行委员会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员会报告。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9条雇主及船长的职责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每名安全人员在执行本规例下的职能时,雇主及船长须共同及各别向该人员提供方便,尤其须─ (a)将任何所需的资料、文件及类似的材料,包括有关的成文法则及海事处公告,提供给该人员查阅; (b)通知安全人员─ (i)在船舶上的危险货物以及该等货物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及 (ii)在船舶上任何其他已知的并可能会危及该船舶或其船员的事情;(c)提供所需的舱房、办公室设备及类似的材料; (d)为施行本规例,准许检查整艘船舶或船舶的其中一部分; (e)容许安全主任及安全代表,为了执行其在本例下的职能的需要─ (i)在没有薪金损失的情况下,暂不执行船舶上的职责;及 (ii)在船舶上接受训练;(f)将一份列有安全人员名单的告示,张贴在任何船员均易于阅览的地方; (g)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收取安全人员在职业健康及安全方面的申述(包括安全代表根据第7(b)条提出的有关暂时中止某些工程的建议),与他们讨论其所作出的申述,并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实施已同意采取的措施; (h)以书面解释为何拒绝实施安全人员所提议采取的任何职业健康及安全措施; (i)在安全人员的要求下,向其提供在船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每宗意外或危险事故的一切有关资料; (j)在安全主任或任何安全代表的要求下,向其提供根据第6或7条进行调查或检查所需的任何资料或图则; (k)在任何2名有权投票选出安全代表的海员要求下,于3日内安排举行选举以选出1名安全代表,并将其准备举行该项选举的意图公布。(2)雇主或船长在执行第(1)款下的职责时,无须披露他认为一旦披露便会违反公众利益的任何资料。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10条适用范围 第Ⅲ部 意外及危险事故的报告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部适用于所有海域航行船舶。 (2)本部不适用于渔船,但《商船条例》(第281章)第ⅩⅡ部适用的拖网渔船则除外。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11条意外及危险事故的通知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在船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发生以下事故,须按照第12条予以通知─ (a)每宗涉及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或船舶所运载的人的意外事故,而该宗意外事故导致─ (i)该人死亡; (ii)该人于某段时期丧失工作能力;或 (iii)该人因身体所受的损伤而被送返岸上,不再随船航行;(b)每宗危险事故。(2)就任何船舶而言,涉及受雇为码头装卸工人、船舶建造工人、船舶修理工人或潜水员的人的意外或危险事故,如属以下情况始须根据本条予以通知─ (a)该人是该船舶的船员之一;或 (b)该宗意外或危险事故涉及船舶设备的故障。 (1995年制定) 第478R章 第12条意外及危险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1)每当在船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发生第11条规定须予通知的意外或危险事故,本条的以下条文即属适用。 (2)如发生意外事故─ (a)船长或(如船长不在场)在场的最高职级的高级船员,须尽快并不迟于下述时间向总监作出报告─ (i)如该船舶于意外事故发生时是在香港水域内的,意外事故发生后24小时;或 (ii)如该船舶于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香港水域内,该船舶抵达下一个停靠港后24小时;及(b)上述每份报告须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的正式编号、意外事故发生时船舶的位置、意外事故所涉及的人数、受伤情况、该船舶或其设备的损坏详情及船上设备在事发前的任何损坏情况,如事发时该船舶在海上航行,报告须包括该船舶的下一个停靠港以及预计的抵达日期及时间。(3)如发生意外或危险事故─ (a)而该船舶载有安全主任,则不论是否有报告根据第(2)款作出,船长或(如船长不在场)在场的最高职级的高级船员须以订明格式填写报告并在其上签署,于意外或危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的7日内送交总监,如该船舶于事发当日在海上航行,则于抵达下一个停靠港后的7日内送交总监; (b)而该船舶并没有载有安全主任,则不论是否有报告根据第(2)款作出,雇主须─ (i)要求船长或在场的最高职级的高级船员,或如意外或危险事故发生时船舶在港口内,则要求岸上负责安全事务的船东代表─ (A)调查该宗意外或危险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