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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审批办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个人申请。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如实反映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状况、生活困难的原因;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从业状况和各种收入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下岗证、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但须提供临时居住地住址及联系方式,并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予以确认。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负责、谁签字”的责任制度。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村务监督委员会签注意见后上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和复核,并按照上级规定张榜公示7天,农村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 (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注意见,上报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和审批工作,并通知乡 (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将审批的保障对象身份信息、保障金额送交委托发放的银行办理银行保障卡。对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委托银行办理保障卡。低保金代理发放银行根据县(区)低保管理部门报送的保障对象名单及个人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对象身份联网核查、预约领卡、批量开客户号、批量开卡等工作,并将保障卡交付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登记。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障卡的校对、审核、登记和发放工作。 (六)市低保管理部门备案。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基本情况上报市低保管理部门备案。市低保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户数的10%组织抽查复核。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与公示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统一设置公开公示栏,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申办程序及市、县(区)两级低保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复审上报和审批的结果,每次时间不得少于7天。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家庭收入、保障人员、补助金额、享受时间、公示期限等,公示情况要拍照留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在申请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召开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驻村干部参加的评议会,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拍照留存。评议要建立专门的评议记录,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