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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2]113号
【颁布时间】 2012-07-24
【实施时间】 201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2012年好客山东休闲汇活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活动载体体系。积极推进休闲载体建设。围绕城市休闲,打造以城市公园、城市综合体、环城市河道为主体的城市休闲活动载体;围绕社区休闲,打造以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化馆、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体育健身场所为主体的社区休闲活动载体;围绕乡村休闲,打造以农家乐、渔家乐、乡村自发活动休闲场所为主体的乡村休闲活动载体;围绕旅游休闲,以休闲观光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为主体,打造旅游休闲活动载体;围绕美食购物休闲,以商场、超市、旅游美食街区等为主体,打造美食购物休闲活动载体。

  

  4.评选激励体系。面向市、县(市、区),设立最佳“休闲汇”活动组织奖,开展最佳主题周评选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最佳活动创意方案征集活动,开展休闲家庭、休闲社区(乡镇)评选活动;开展“我休闲、我快乐”休闲摄影、休闲拍客、休闲播客、休闲微电影、休闲微博、休闲博客、休闲征文活动。面向各承办部门,开展最佳休闲专题活动评选活动。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部门职责。《山东省国民休闲发展纲要》领导小组负责“休闲汇”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订本部门“休闲汇”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和督查落实。拥有休闲资源的部门和群团组织,要依托部门职能,组织开展专题休闲活动。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坚持把营造氛围作为休闲汇活动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类媒体应开设专题、专栏、专版,全方位宣传报道休闲汇活动情况。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记者协会、省旅游局联合举办“休闲汇”好栏目、好新闻评选活动,省旅游局建立“休闲汇”活动专题网站,作为网络宣传推广及信息发布的主阵地。要重点搞好环境布置,各市在城市主要街区、重点旅游景区、宾馆酒店、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等悬挂“休闲汇”形象标识,张贴宣传标语。旅游企业要悬挂“休闲汇”宣传标语,把节日庆祝活动、商业促销活动、企业文化活动、节庆民俗活动与“休闲汇”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营造浓郁热烈的“休闲汇”氛围。

  

  (三)坚持利民惠民,引导群众参与。“休闲汇”活动期间,各主要商场、超市、各类购物街区、农贸市场等商贸企业要开展休闲购物大优惠、大让利活动,旅游景区推出免费门票、打折门票,餐饮企业推出打折大优惠、大让利活动,开展低碳餐饮、绿色餐饮活动,星级饭店在推出优惠住宿价格的基础上,加大特价房和免费房的比例;旅行社要配合景区、饭店等休闲场所的优惠措施,设计优惠的休闲汇“二日游”、“三日游”旅游专线产品;旅游企业要积极加入“好客山东旅游卡”会员体系,全省举办“休闲购物优惠季”活动。

  

  (四)弘扬好客文化,提升服务质量。全面加强服务质量建设,全省旅游休闲服务场所要全面推行《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人性化、个性化、亲情化服务,展示和提升“好客山东”良好形象。要通过发放《好客山东逍遥休闲游旅游地图》等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旅游休闲线路引导和旅游休闲产品指导。公安、工商、物价、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休闲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休闲活动场所应适当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加强对防火、用车、高危险性活动项目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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