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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78L章 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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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8条文件副本的提供和出示
  
  海员如向其雇主或其受雇船舶的船长提出要求,该雇主或船长(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安排向他提供他据以受雇的船员协议的副本一份,或足以显示其受雇条款的协议摘录一份;及
  
  (b)安排令他可取得协议内提述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一份。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9条罪行
  
  任何人不履行根据第4、6(第6(5)条除外)或8条施加于他的责任,以及任何船长不履行根据第7或8条施加于他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10条释义
  
  第Ⅲ部
  
  船员名册
  
  (1)在本部中─
  
  “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or of service) 指─
  
  (a)根据或当作根据本条例第Ⅷ部所订规例而发出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
  
  (b)根据本条例第Ⅷ部所订规例获承认为等同于根据该等规例所发出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批注”(endorsement),就任何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任何执照而言,指就某航行区、船舶类型或危险货物所作的批注。
  
  (2)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凡提述雇用海员在船上工作,包括提述聘用海员;及
  
  (b)凡提述海员解职,包括提述终止聘用海员。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11条船员协议所载船员名册
  
  船员名册可与船员协议载于同一文件内,而记入船员协议的任何详情须视为记入该名册的详情的一部分。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12条船员名册所须指明的详情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船员名册须载有以下详情─
  
  (a)船舶名称、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
  
  (b)船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
  
  (c)证明该船舶或船上任何人获监督授予豁免不受本条例第80条的管限的证明书编号;及
  
  (d)就不时在船上的各海员(不论他是否根据船员协议受雇)而言─
  
  (i)其姓名;
  
  (ii)其地址;
  
  (iii)就─
  
  (A)注册海员而言,其现行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的编号,或其出生日期及地点;及
  
  (B)任何其他海员而言,其相等于上述簿册或证书的文件的编号或其出生日期及地点;(iv)其最后受雇的船舶名称,如该海员从该船舶解职超过12个月后始受雇在该船员名册所关乎的船上工作,亦须列明其如此被解职的年份;
  
  (v)其受雇在船上工作的职位;
  
  (vi)根据本条例该海员所须持有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的等级(包括任何关于指挥、服务或其他事项的批注)及编号,以及任何其他证书或批注的详情;
  
  (vii)其登船开始受雇的日期;
  
  (viii)其离船的日期及地点,如该海员因解职而离船,则须载有其解职的原因;
  
  (ix)如该海员并非因解职而被留下,则须载有其被留下的原因(如船长知道的话)及日期和地点;及
  
  (x)其最近亲的姓名、与该海员的关系及地址(如有别于该海员的地址)。(2)如任何海员根据船员协议受雇,关乎该等海员的船员名册只须载有第(1)(a)款提述的详情,而就每名海员而言,如第(1)款提述的其余详情已载于船员协议内,则只须载有第(1)(d)(i)、(ii)、(iii)、(v)、(vii)及(viii)款提述的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13条船员名册副本及更改通知的递交
  
  (1)凡─
  
  (a)订出新船员名册;或
  
  (b)于船员名册内作出任何更改(包括加入任何详情),如该新船员名册或更改并非在总监面前订出或作出,则有关船舶的船长须在该新名册或更改订出或作出后的28个工作日内向总监递交(或如在该段期间内递交并不切实可行,则须在该段期间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递交)─
  
  (i)新名册副本或更改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ii)记入船员名册内的由海员根据本条例所须持有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的副本或执照的副本,及任何其他证书及批注的副本。(2)就第(1)款而言,有关船舶的船长须以证明书批注新船员名册副本或更改通知为真确副本或文本。
  
  (3)凡船舶逗留在香港水域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雇主须在船舶抵达香港水域的2个工作日内将船员名册递交总监。
  
  (4)凡有任何船员名册根据第(3)款递交总监,他须─
  
  (a)记入本条例规定总监须在船员名册内记入的记项,或作出本条例规定总监须在船员名册内作出的批注;及
  
  (b)于记入该等记项或作出该等批注后,尽快将船员名册送还有关雇主。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14条船员名册副本
  
  (1)船东须在香港一处地址备存每份船员名册(包括已通知船东的一切更改)副本一份。
  
  (2)船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无论如何须在船员名册上作出任何更改起计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作更改通知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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