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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78L章 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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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如该海员并无向他出示其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须向该海员发出一份载有同样详情的解职证明书;(b)船长须确保海员在以下人士面前解职─
  
  (i)总监;
  
  (ii)船长;
  
  (iii)海员的雇主;或
  
  (iv)获船长或雇主为该目的而授权的人;(c)船长或获船长为该目的而授权的人─
  
  (i)(如该海员于船员协议有效期间内解职)须在正式航海日志内记入记项以记录该海员解职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并予以签署;及
  
  (ii)须在船员协议内(但如船员协议以外另有一份船员名册,则在船员名册内)记入记项以记录该海员解职的地点、日期及原因,并予以签署;及(d)该海员须在(c)(ii)段提述的船员协议及船员名册内的记项上签署。(2)凡海员于其解职时并不在场,船长或获船长为该目的而授权的人,仍须记入第(1)(c)款所提述的记项。
  
  (3)根据第(1)及(2)款规定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内的一切记项,除须由记入记项的人签署外,亦须由船员中一名成员签署。
  
  (4)凡海员在自其解职日期或其离船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提出要求,船长或获船长为该目的而授权的任何一名高级船员,须就该海员工作质素或为显示该海员是否已根据他据以受雇的船员协议全面完成其职责的事宜,向该海员发出一份证明书(该证明书须与其他文件分开)。
  
  (1995年制定)
  
  第478L章 第25条罪行
  
  (1)任何人(包括船舶的船长)─
  
  (a)在违反第23条的任何条文的情况下将任何海员解职;
  
  (b)不履行根据第24(1)(a)或(c)(ii)或(4)条施加于他的责任;或
  
  (c)不履行根据第24(2)条就船员协议或船员名册内的记项施加于他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2)任何人(包括船舶的船长)─
  
  (a)不按第24(1)(c)(i)条的规定在正式航海日志内记入记项;或
  
  (b)不履行根据第24(2)条就正式航海日志内的记项施加于他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3)船舶的船长不履行根据第21(1)或24(1)(b)条施加于他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4)海员不履行根据第24(1)(d)条施加于他的责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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