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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垦造耕地的工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国土部门关于垦造耕地立项、质量验收报备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施管理和项目业主 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垦造耕地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行乡镇(街道)和部门办结承诺制度,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业主;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组织实施能力的行政村,可由村委作为项目业主,具体做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确定。 二、立项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条件: (一)土地开发项目。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年度调查的可开发后备资源为基础,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灾毁耕地、疏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 50亩以上,综合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下,海拔高程基本适合农作物耕种,开发后种植土壤层在 30厘米以上,不造成水土流失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耕地后备资源。对政策处理未到位的,未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进行土地开发的书面意见的,会引发社会矛盾的,以及在公路国道省道视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区、风景旅游规划区和涉及国有林场的项目不予以立项开发。 (二)土地整理项目。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对城镇规划区外通过中心镇、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包括移民下山、地质灾害搬迁、危旧房改造)实施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的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等复垦成耕地。 三、职责分工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垦造耕地项目资源调查,制定新增耕地种植可行性方案,申请报批立项;负责垦造耕地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利等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纠纷及其它不稳定因素;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组织竣工项目自验、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审计;负责落实新增耕地耕种和地力培肥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前期踏勘、测量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论证、立项报批、工程质量监管、项目验收、竣工资料组件、报备入库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经费审批、实施计划报批、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对垦造耕地项目耕地质量评定,并进行地力分等定级,对项目耕种适宜性评定以及补充耕地地力评定、项目后续管护、地力培育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工程款结算、审计(工程量审核)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林地审批和种植适宜性评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核拨和资金拨付使用绩效监管等工作。 四、质量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丽土资发〔2011〕58号)文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浙土资发〔2008〕175号);垦造耕地质量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144号)文件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