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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县政府对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其奖补方式和标准为:按垦造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分五年对种植人进行补助,前四年每年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奖补,第五年最高每亩不超过400元的奖补。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林业部门验收意见,将奖补资金分年度拨付到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项目落实耕种和地力培肥工作抓到位,如果项目未通过省、市国土部门验收或占补平衡项目检查不合格及未落实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的,取消年度该乡镇(街道)的奖励专项基金。 十一、其他事项 (一)原已竣工和实施的项目,按景政发〔2008〕21号文件执行;新立项和已立项但未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乡镇(街道)村政策处理与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计提按本文件标准执行。 (二)垦造耕地项目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计提时点确定:2012年1月1日后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和原已立项但未实施的垦造耕地的项目,按本文件标准执行。 (三)已实施和新实施的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参照本文件标准执行。 (四)本补充意见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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