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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补助标准 工程亩均最高限价的设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县土地开发项目后备资源量少、地理条件相对较差等因素,土地开发项目亩均最高限价为20000元,并应当采用最低报价法确定中标单位,即以经评审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六、验收管理 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验,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申报,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复核。 项目初验实行部门联合验收制度,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项目县级初验。 项目验收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县农业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为了保障垦造耕地工程的顺利开展,县财政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资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回收款及其他资金安排组成。主要用于:垦造耕地成本、基本农田管护、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增耕地地力培肥、政策处理费等相关支出。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工作经费的拨付:乡镇(街道)政策处理与工作经费的拨付跟落实耕种和地力培肥相结合,项目批准立项后按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500元预拨用于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等[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500元资金拨付办法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项目完工经省、市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每亩500元,其余部分与落实后续耕种相挂钩,经县农业、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予以拨付。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项目开工后,项目完成实际工程量50%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后提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县财政部门审批后,预付施工单位30%的首期工程款。项目竣工通过县级初验(市级预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后提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批,支付给施工单位30%工程款。项目通过市级(省级)组织复验(复核)合格后,支付30%工程款,预留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八、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政策处理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勘测中心核准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500元(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500元)。 国土部门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市国土部门核准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面积,给予国土部门每亩17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其他部门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为了充分调动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对相关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财政、发改、审计、水利部门每亩100元,农业、林业部门每亩200元。耕地质量评定费另行按实列支。 九、设立垦造耕地专项奖励经费 (一)为确保垦造耕地质量和数量,加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县政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奖励资金从乡镇(街道)、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包干费用中提取。 (二)奖励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20%的限额奖励。 国土部门: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20%的限额奖励。 其他部门: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50%的限额奖励。 十、垦造耕地的地力培肥和后续耕种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管理负总责,是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的立项、指导、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并负责牵头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