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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0
【实施时间】 201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十一)加强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进一步强化环境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提高科研水平。针对我市环境特征,谋划课题、立项研究,破解制约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难点问题,提升环境科技对环保管理的支撑保障水平,围绕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在大气污染、水污染、重点河流生态恢复、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按照“一河一策”、“一题一略”思路,整体推进,聚焦重点,开展环保新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环保科技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系统工程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在推进以大气、水污染治理为代表的传统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抓住国家大力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机遇,着力提高环保治理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水平,扶持、培育环保服务业快速成长。促进环境咨询、环境工程技术设计、环境监理、环境评估等有序发展,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做大做强一批环保知名企业。

  (二十二)加强环保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点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严格行政问责,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十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以装备、业务用房和队伍建设为重点,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辐射和固废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着力开展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的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依托新监测大楼建设,加强市属六区分站、三级骨干站,三级区域子站建设,纵向形成环境质量监控内部网络,横向建成与发改、城建、交管、环卫、园林、气象、水文地质、农林、测绘等相关部门相互实现信息共享的环境生态监测系统外部网络。搭建全市环境保护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汇总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逐步建成数字环保体系,不断拓展智能环保功能。开展生态监测和生态监察。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监管,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监督性监测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十四)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加强环境应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机动车尾气治理、辐射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等监管机构建设。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要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负责机构。加强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实行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明确专门机构,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着力提升基层环保队伍业务素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对县(市)、区级和乡级环保业务技能进行免费培训。

  (二十五)完善环保工作机制。强化区域限批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和蓝天碧水工程治理任务,河流监测点位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未按期建成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或未完成防护距离内村庄等敏感点搬迁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对一个地区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的县(市)、区,对其所在地实施“区域限批”。对连续两个月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对连续三个月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强化挂牌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进展和整治结果;对在挂牌督办工作中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拓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探索完善“全民化、全面化、全年化、全员化、全媒化”的“五全”环境宣教机制,大力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义务监督员、环保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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