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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 c02)、甲烷(ch4)、氧化亚氮( n2 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 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第二章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 (二)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项目的额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