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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97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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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责任单位:发改委、卫生局)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责任单位:卫生局、监察局)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区(县)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编办)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

  14.认真贯彻《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在符合《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发改委、卫生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责任单位:卫生局)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卫生局)

  16.提升区(县)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区(县)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提高域内就诊率,降低转出率。启动实施区(县)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区(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9万、2.8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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