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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97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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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责任单位: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区(县)人民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责任单位: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卫生局)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责任单位:经委、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许可证,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委)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加大医改宣传力度。

  定期制定医改宣传工作方案和季度宣传要点,适时调整宣传重点。要在主要媒体设置医改宣传专版(专栏),增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稿(播出)量,并加强信息通报。(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签定责任书。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于2012年6月20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并上报市医改办。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确保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医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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