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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6-24
【实施时间】 201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5.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立即调查,依法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对涉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阶段工作任务、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牵头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2.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3.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依法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督促各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制定考核细则,建立考核机制,逐级开展督促检查。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综治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3.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公安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市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2.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责任人列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牵头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权利人和消费者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申诉举报,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信息的收集、录入和运用,并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2.依法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责任单位:市农委、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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