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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5号),现就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辽政办发〔2012〕25号文件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水平分别提高到50元和250元,人均筹资分别达到290元和49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付费总额控制。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逐步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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