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8-03
【实施时间】 2012-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实现城市管理条块融合、联动负责,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水平,现就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依法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当前,我市存在大量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而且形成了“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解决这一问题,要坚持依托网格,深入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创新工作机制,依靠民意民智发现问题,依靠民心民力破解难题,对郑州城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形成依法治理、科学管理、规范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二)建立科学的问题抄报机制

  街道办事处对三级网格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问题,要组织人员及时汇总、分类,并抄报市、区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职能报市城乡规划局或者市、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违法搭建的,报市、区城市管理局;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属于“破墙开店”、非法建筑的,报市城乡规划局;属于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属于在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报市、区环保局。

  (三)建立民主的群众自治机制

  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下同)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请求,为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免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

  (四)建立完备的经营监管机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网格负责人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对改变住宅用途、利用非法建筑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认真受理利害关系业主的投诉和情况反映,根据申请人作出的限制性承诺,及时纠正生产经营者单方面扩大、加剧、加重生产经营影响的行为。对多次要求其纠正或拒不整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群众投诉和情况反映,出具未遵守管理规约或未遵守限制性承诺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抄报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行政许可证照年检时不得通过。

  (五)建立严格的审批验证机制

  生产经营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选定生产经营场所后,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的网格,由网格负责人登记造册。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时,必须严格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时)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出具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出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