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在符合第(2)、(3)及(4)款的规定下,本规例─ (a)自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 (i)客船; (ii)油轮; (iii)气体运输船; (iv)化学品液货船; (v)散装货轮; (vi)属货船的高速船;及(b)自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 (i)不属(a)段提述的船舶的货船;及 (ii)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第369AX章 第3条符合证明 (1)船舶的公司须持有与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2)发证当局可应公司的申请发出符合证明。 (3)除非申请符合证明的公司向发证当局证明而令其信纳该公司符合《规则》的规定,否则发证当局不得根据本条发出符合证明。 (4)根据本条发出的符合证明须指明与其相关的船舶类型。 (5)除第5(4)及11(1)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发出的符合证明由发证日期起计5年内持续有效,或在发证当局在符合证明内指明的较短期间内持续有效。 第369AX章 第4条安全管理证书 (1)船舶的公司及船长,须确保该船舶具有就其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2)船舶除非具有就其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否则不得启航往香港水域以外的地方。 (3)发证当局可应公司的申请发出安全管理证书。 (4)除非申请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的公司─ (a)具有与该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符合证明;及 (b)向发证当局证明而令其信纳该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规则》的规定,否则发证当局不得根据本条就该船舶发出安全管理证书。 (5)除第(6)款及第6(3)及12(1)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由发证日期起计5年内持续有效,或在发证当局在安全管理证书内指明的较短期间内持续有效。 (6)根据本条就某船舶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在该船舶的公司不再持有与该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符合证明时,即告无效。 第369AX章 第5条安全管理制度的审核 (1)获根据第3条发出符合证明的公司须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均由发证当局审核,以核实该公司符合《规则》的规定。 (2)根据第(1)款作出的审核须在符合证明的发证或续期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期之前3个月开始至该周年日期之后3个月结束的一段期间内进行。 (3)发证当局须在符合证明上批注根据第(1)款作出的审核的结果。 (4)根据第3条发出的符合证明如没有按照第(3)款作出的批注,即告无效。 第369AX章 第6条船舶的审核 (1)在发证当局根据第4条就某船舶发出安全管理证书后,该船舶的公司及船长须确保该船舶最少在安全管理证书的发证或续期日期的第二与第三周年日期之间由发证当局审核一次,以核实该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规则》的规定。 (2)发证当局须在安全管理证书上批注根据第(1)款作出的审核的结果。 (3)根据第4条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如没有按照第(2)款作出的批注,即告无效。 第369AX章 第7条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的续期 (1)发证当局可应公司的申请,为根据第3条发出的符合证明或根据第4条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续期5年或一段发证当局在符合证明内或安全管理证书内(视属何情况而定)指明的较短期间。 (2)发证当局不得为根据第3条向某公司发出的符合证明续期,除非─ (a)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由发证当局在该符合证明的届满日期前6个月内审核;且 (b)审核结果令发证当局信纳该公司符合《规则》的规定。(3)发证当局不得为根据第4条就某船舶发出的安全管理证书续期,除非─ (a)申请为该安全管理证书续期的公司具有与该船舶所属船舶类型相关的符合证明; (b)该船舶已经由发证当局在该安全管理证书届满日期前6个月内审核;且 (c)审核结果令发证当局信纳该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规则》的规定。 第369AX章 第8条临时符合证明 (1)发证当局可应公司的申请发出临时符合证明。 (2)除非申请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向发证当局证明而令其信纳该公司─ (a)设有安全管理制度;及 (b)如获发临时符合证明,即会在临时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全面实施该安全管理制度,否则发证当局不得根据本条发出临时符合证明。 (3)根据本条发出的临时符合证明须指明与其相关的船舶类型。 (4)除第11(2)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发出的临时符合证明由发证日期起计12个月内持续有效,或在发证当局在临时符合证明内指明的较短期间内持续有效。 (5)根据本条发出的临时符合证明可续期一次,而且只可由处长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续期一次。 第369AX章 第9条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发证当局可应公司的申请就船舶发出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